我承诺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
我承诺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我承诺符合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万葵资产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万葵资产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万葵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为切实保障您的投资权益,应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信息前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参与风险问卷评测,敬请协助我们完成信息补充和评测认证,一次通过后3年内无须再次评测,谢谢您的支持。
上海万葵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安新城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东莞市万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发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托管。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维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我司拟对本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司特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关于《景安新城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公告。
一、 公告函术语
本公告函中的所有术语,除另有说明外,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二、 对【景安新城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基金合同相关条款与本公告下述条款不一致的,以下述附件条款为准
三、 合同变更流程
由于本次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我司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基金合同。现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变更公告期为2026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
本次合同变更不溯及既往,本变更公告自2026年3月24日起正式生效。
四、 其他
本公告自我公司完成上述合同变更流程之后生效,且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与原合同有抵触,以本公告的约定为准。
本次变更生效后,若有新的基金投资者向我司申请申购景安新城1号私募基金,我司承诺并保证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提供新版本合同给投资者签署。
公告附件:《景安新城1号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公告
【东莞市万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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